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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-17 14:54:46 浏览:8次

发起人的责任

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,发起人的责任可分为《公司法》规定的责任、刑法规定的责任和其他法规规定的责任。

1、按照《公司法》第97条的规定;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有:在公司不能成立时,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;在公司不能成立时,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,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;在公司设立中,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,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

此条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,但笔者认为应当同样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。
此外,我国《公司法》未明文规定发起人对受损害的第三人(主要是公司债权人)是否要承担直接损害赔偿责任。

2、按照我国《公司法》第208条的规定,发起人未交付货币、 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,虚假出资,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,责令改正,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、10以下的罚款。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3、我国《公司法》第209条规定,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,抽逃其出资的,责令改正,处以抽逃金额1以上,5以下的罚款。
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《公司法》第208条和第209条规定的责任没有限于是哪类公司,应该理解为适用于两类公司。

4、刑事责任。
根据修订后的《刑法》第159 条规定:“公司发起人、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,虚假出资,或者在公司成立后,抽逃其出资,数额巨大、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。
单位犯前款罪的, 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24小时咨询电话:刘女士 15502397759 (微信同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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